尊敬的局长: 您好!打扰了。我是张晓漫,4.24号给您写过信件 关于改名字事情,20天过去了,仍未得到回复,望局长未忘此事 ,给予希望,跪谢!
您好!首先,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。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: 您反映的姓名变更问题,按照《阜阳市公安机关规范办理户籍业务细则》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申请变更姓名: (一)学龄前儿童; (二)父母离婚、再婚的未成年子女; (三)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; (四)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; (五)名字中含有冷僻字; (六)户口登记机关认定可以变更的其他情形。 为保障公民姓名权的同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稳定,对年满18周岁的人变更姓名,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,没有充分理由,不应给予变更;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,或者正在被刑事处罚,以及变更姓名可能影响其他公民、组织依法正常行使权利的人员,一般不予变更姓名。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,应当提供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,经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,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。 详情咨询 陈警官 0558-4146222.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,欢迎您继续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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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5月24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