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请更改姓名,现名有谐音,严重影响本人正常生活及交友
您好!首先,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,针对您反映的情况,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: 根据《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》第三十九条规定: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变更姓名: (一)父母离婚、再婚的未成年子女; (二)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; (三)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; (四)名字中含有冷僻字; (五)户口登记机关认定可以变更的其他情形。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,应当提供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,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,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,给予更改。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,应当经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;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,欢迎您继续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。
安徽公安网 阜阳
2018年5月25日